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2016-08-08 18:27:33 浏览:24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学会中文名称: 广东省临床医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clinical medic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CMA)。
第二条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由长期在医学、医疗、卫生、防疫、保健、检疫等领域从事医疗卫生相关工作,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社会影响的个人及相关领域的组织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注册的,是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全体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临床医学相关工作人员,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通过学术活动和国际交流宣传科普临床医学新知识,加强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承接政府职能单位委托任务并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具体如下。
(一)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调做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知名专家及医师队伍之间联系与沟通,积极参与制定适应临床业务发展的管理规定。
(二)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促进临床医学快速进展,推进现代医疗新技术、倡导临床诊治新方法、探索医生执业新模式、规范医院投资管理运营,建立适应现状的医院新类型。
(三)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主持或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策划、咨询、研究和实施机会;举办临床医学学术会议和专业学习班,创办或协办不同形式的临床医学刊物。
(四)加强临床医学的人才培训: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培训,加强人才培养,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培训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指导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医学院校或地方名医,开展基层医院的医教研全面带教、建立临床业务管理规范、促进医患沟通与交流,把学会逐步建设成为政府在临床医学领域决策咨询的思想库。
(六)联合医疗机构、医学院校以及互联网公司研发部门,组织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促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对外的业务合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就平台资源经营管理事宜授权委托相关经营实体完成,推动科技成果的临床转化
(七)开展与本学会相关业务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学会会员组成: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凡是在广东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临床医学和与临床医学工作关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有志于临床医学行业发展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承认学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包括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且在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级(或副高)职称医师及具有相关资格资质的从事预防、医疗、保健机构中的专家、医疗卫生高级管理人员,大型医药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医院投资管理、健康管理、精准医疗、移动医疗或医院信息化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临床医学高级科研工作者,承认学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包括顾问会员(需经理事会投票经2/3以上表决认可方能授予)、理事个人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学会;
(三)在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
(四)符合本章程第三章第九条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审核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报《会员登记表》和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学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学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学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学会时,应当按照本学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维护学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 个人会员:免费
(2) 单位会员:每年3万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万元
(4)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30万元
备注:(一)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经会长指派或批准,可以组建、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策划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可以吸收、组建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医学专家团队在总会的统一安排下开展特定的医学项目;可以在不同地区组建成立学会的分支机构,开展临床科研和学术活动;可以组织所在地区具有一定实力的三甲医院,组建或组织地区性名医团队带动当地基层医院的医教研工作快速发展。
(二)理事会员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策划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可以吸收、组建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医学专家团队在总会的统一安排下开展特定的医学项目;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学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受委托的骨干人员。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学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学会的职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协会颁发的相关牌匾、会员证书等。
2.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超过一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由学会会员部发出《内部警示函》。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退会由学会会员部负责办理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其在学会担任的一切职务随之一并取消,并在学会官方网站和相应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除名
1.会员出项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从事非法活动或有重大不诚信记录。
(3)严重损害学会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的;
(4)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单位会员;
(5)严重违反学会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
2.会员除名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学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会员被除名后其在学会担任的一切职务随之一并取消并及时在本会网站、相应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离退休干部兼职,按相关规定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学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负责人,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大会的,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务部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或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受委托的业务骨干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书面会议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补选,并交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会议记录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应当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投票权通过方为有效。其中会长在表决过程中有3票表决权、副会长有2票表决权,其他理事为1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常务理事会员单位一年内没有参与或启动任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长提议,理事会及时安排新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立1-2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本学会设置会长一名(兼法定代表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以上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会长兼任理事长,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会长(兼任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开展与学会有关的重大活动;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大会闭会期间提议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免。
(七)根据学会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经会长提名可临时任命常务理事单位、部门主任,可通过书面或电话会议方式召集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按分工主管学会有关方面的工作,期间对会长负责,接受会长的领导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学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学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定,将打破按传统的临床学科模式,按照新型的临床业务发展的技术领域为主线,或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根据需要而逐步组建,并且可以增添新的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和接收捐赠收入,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由本会提供,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五十三条本学会配备或聘用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聘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公司。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五十六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学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固定资产、资金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会长或秘书长,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本会的财务管理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负责费用核算、资金收支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各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本学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2016年5月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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