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学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负责人,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大会的,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务部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或书面形式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受委托的业务骨干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书面会议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补选,并交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会议记录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应当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投票权通过方为有效。其中会长在表决过程中有3票表决权、副会长有2票表决权,其他理事为1票表决权。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常务理事会员单位一年内没有参与或启动任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长提议,理事会及时安排新人负责相关工作。
本会设立1-2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本学会设置会长一名(兼法定代表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以上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本学会会长兼任理事长,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
本学会会长(兼任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开展与学会有关的重大活动;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大会闭会期间提议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免。
(七)根据学会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经会长提名可临时任命常务理事单位、部门主任,可通过书面或电话会议方式召集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提议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按分工主管学会有关方面的工作,期间对会长负责,接受会长的领导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学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本学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学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本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定,将打破按传统的临床学科模式,按照新型的临床业务发展的技术领域为主线,或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根据需要而逐步组建,并且可以增添新的专业委员会:
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和接收捐赠收入,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由本会提供,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